离婚之后,汤女士察觉到,前夫庞先生在二人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那段时间里,长时间地跟张女士维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没有经过汤女士的准许,就把896995.55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了张女士。汤女士把庞先生以及张女士告到了法院,请求返还。在法院立案开始到结束前后,张女士陆陆续续地给庞先生转了927005元。11月26日,记者得到消息,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张女士依旧需要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89.7万
第三者返还92.7万
如下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汤女士,被告二人庞先生最开始是呈现夫妻关系的两人,其双方在2007年12月21日的时候进行了结婚登记,于2024年8月12日的时候办理了离婚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在的这段时间里,庞先生使用比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途径,不断地向被告张女士通过转账、发送红包或者代付等形式,赠与张女士总计896995.55元金额,其中含有许多有特殊数字情形的金额,像“520、13.14、520.13、666.66、888.88”等,部分转账上还备注有:“七夕节快乐,话不多!” 。那种如“但心一直在你这,于努力的日子里要记得我的好,忠诚于我的爱,永远都爱你,永远你都是个宝”这般表达爱意的语言,其中有一笔所写明的金额是66666.66元,其备注的内容为生日快乐 。
法院经过查明,张女士分别在立案前的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陆续给庞先生完成转款,一共转了三十八万七千零五元。在诉讼期间,张女士又分别于开庭前一天即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开庭当天四月九日、还有四月十三日,这几天都向庞先生转款,总计转了五十四万元 。

曾是夫妻关系的被告庞先生,与原告汤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未经原告汤女士同意,把合计896995.55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女士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汤女士财产权益,还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张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庭审这个过程当中,双方对于庞先生朝着张女士进行转款,金额为896995.55元,以及张女士朝着庞先生进行转款,金额是927005元这两个情况,均不存在异议。
人民法院对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的相关案件作出判决,该判决表明,张女士需要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法院释法:
为何婚外情人还要转给原配近51万元?
经法院审理得出这么个看法,张女士给庞先生转的款分成了两部分,立案之前一笔转款是387005元,立案之后又转了540000元。由于庞先生没经过财产共同共有人同意就去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所以他那赠与行为是没有效力的,张女士对于接受赠与得到的896995.55元应当全部返还,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属于对她自身权利的处理,并且还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这是应该用来抵扣的。可是呢,立案之后向被告庞先生返还的那些款项是不予以抵扣的,具体理由是这样的:首先,第一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状态女人对婚外情,在被告庞先生和原告汤女士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的时候,庞先生是以违反夫妻之间应该有的忠实义务这个目的,私自去把婚内共同财产赠送给其他人,这不但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的权益,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不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允许的。本案件是由于被告庞先生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从而向张女士进行转款,在此情形下汤女士诉请要求被告张女士将该款项予以返还,然而张女士却在诉讼的期间擅自向被告庞先生进行了返还,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拥有的财产权益东莞侦探找人,所以其行为是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二点,在诉讼之前,被告庞先生已经和原告汤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存在着抚养费方面的纠纷以及财产方面的纠纷,在诉讼过程当中经过诉讼保全,目前已经基本保全到位。要是予以抵扣的话,极有可能造成执行无法实现的情况,并且严重地浪费了司法方面的资源。实际上,被告庞先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在获取被告张女士转来的300000元款项之后,很快就支付给了别的公司。与此同时,被告庞先生的多数银行账户,由于其他执行案件而被冻结,凭借其未被冻结的某银行账户,接收被告张女士转来的54万元后,既没有去履行执行案件所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没有主动和原告汤女士商议怎样处置该共有财产,被告张女士的这般行为,事实上把原告汤女士的权益放置在了不利的状况下。法律本质并非仅在于约束,而是更在于保护,要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会被侵犯,被告张女士提出在案件立案之后向被告庞先生转账540000元应当予以扣除的辩解意见,法院对此是不予采纳的,在扣除诉讼之前向被告庞先生转账的387005元过后,被告张女士仍然需要向原告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
律师分析: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未被抵扣
因存在财产纠纷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宇昊称,该案件的重点争议要点在于,夫妻生活期间一方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情况以及返还范围的判定,判决的最终结果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完全相符。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利,庞先生在婚姻持续期间,在没有经过配偶汤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把896995.55元共同财产赠送给了情人张女士,这个赠与行为,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又对汤女士的财产共有权造成了侵害,而且与公序良俗相互违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张女士因为这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全部返还。
孙宇昊
孙宇昊做出介绍,对于返还范围的认定情况,法院的裁判所遵循的逻辑显现出既清晰又具备合法合理的特性来。立案前找调查侦探-婚外情人转账89.7万,退还92.7万后,法院为何仍判返还原配51万?,张女士向庞先生返还的387005元,属于她主动处分自身占有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减少了无效赠与财产的数额,并且并未损害汤女士的直接权益,所以依法予以抵扣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而立案后返还的54万元未被抵扣,核心原因有两个。其一,诉讼程序启动后,汤女士已通过诉讼保全明确主张了对案涉财产的权利,此时张女士还擅自向庞先生返还,其实质是无视汤女士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该行为不能对抗汤女士的返还请求权。其二,庞先生与汤女士已经离婚,且存在抚养费、财产纠纷,其银行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被冻结,之后他接收54万元后,既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也未与汤女士协商处理共有财产,而是转移给了第三方,若允许抵扣,将会导致汤女士的权利无法实现,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违背了“法律既要约束行为也要保护权利”的本质。
孙宇昊称,法院判定,张女士于立案前返还的款项予以抵扣后,还得向汤女士返还509990.55元,这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严肃性,又借由否定诉讼里不当返还行为,强化了对配偶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彰显了公序良俗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