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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怀疑伴侣重婚?找专业调查公司取证,维护自身权益有方法  时间:2025-12-10 09:06:05

哈尔滨女子邢兰向澎湃新闻反映,其夫刘明于1997年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7号购置房产,也就是47号房产。当时是为向与其重婚的女子孙某某隐瞒财产,以哈尔滨某公司名义购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乃是刘明外甥陈果。之后陈果去办房产证,把该房产据为己有。为确认47号房产归属,双方历经数年进行多轮诉讼。现47号房产经营着一家火锅店,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通过由哈尔滨市的南岗区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还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这三级法院依次进行审理的情况下,皆得出刘明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这样的认定,并且判定那套房子是归属于陈果名下的公司所拥有的。

2023年1月13日,47号房产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告知澎湃新闻,由于事隔时间太过长久,当时的销售经理已经不在公司,相关资料“肯定不存在了”。在同一天,哈尔滨某公司的原办公室主任孙女士表示,该公司与邢兰进行了诸多官司,且都取得了胜利。邢兰后来又起诉了市房产局,然而并没有胜诉,“判决上面写得极为清晰。”。

邢兰表示,在双方处于诉讼进程期间,刘明以及他的姐姐依次离世,两户人家也基本上断绝了往来,当下,她依旧针对此事向相关部门予以反映。

女子称丈夫重婚期间以他人名义购房被发现

邢兰告知澎湃新闻,她现年六十九岁,刘明比她大九岁,二人于一九八七年一月成婚。在两人并未离婚之际,刘明伪造资料以离异的状态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与孙某某登记结婚。那一年,刘明四十八岁,孙某某仅有二十二岁。两人还育有一个女儿 。

然,刘明跟孙某某的“婚姻”亦未至长久,1998年,孙某某提出要离婚,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离婚,且对女儿抚养权、财产予以划分 。

1998年年底的时候,孙某某察觉到刘明在1997年是以哈尔滨某公司的名义买下了47号房产,接着就向南岗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凭借刘明在购买房产之时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处于存续期间这个理由,请求法院去确认其对于该房产的产权归属 。

孙某某有个跟刘明相关的人好像名为刘明 孙某某,这个人被起诉之后呢,邢兰这才知道了47号房子的那件事情。邢兰讲,刘明把一个装着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材料的档案袋,移交给她来进行保管。邢兰又说,“在我记忆里一直到现在都清楚记得,合同是在(19)97年5月22日签订的,总的价格是530万,其中呢首先支付了200万的定金,之后又转过去330万。开发商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是395万,另一张是135万,这两张发票加起来刚好是530万。购房人填写的是哈尔滨某公司。”。

邢兰表示,这些材料原本是能够充分证明47号房产究竟是由谁支付款项购买的,然而,在孙某某提起分割47号房产诉讼开庭之前,陈果的母亲,也就是刘明的姐姐,以进行账目核算作为理由,从邢兰手中摄取了档案袋。邢兰讲道:“这乃是我最为疏忽大意且深感懊悔的事情。”她还说,当时自己未能要求刘明的姐姐开具收条,对于袋内的文件也未曾考虑过复印留存。另外,刘明的姐姐已于2014年离世。这就意味着,邢兰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实这件事 。

案件曾被省高院指令再审

在2001年9月的时候,南岗区法院作出了判决,这个法院依据哈尔滨某公司所提供的购房合同,认定47号房产的总价是595.2075万元,并且依据转账记录等等证据作出了别样认定,认定刘明支付购房款一共是340万元,这个数值占据房屋总价款的比重为57.12%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婚证据调查公司,位于特置的47号房产,乃是刘明与哈尔滨某特定公司通过合伙方式共同出资购买所得,并且在购买之后,刘明还承担起了对该房产装饰装修的相关负责工作,基于此一系列事实情况,应当认定刘明同哈尔滨某公司对于该47号房产本身的所有权呈现出共同共有的状态。基于上述认定结论,该法院于是作出判决,判定孙某某对于47号房产享有28.56%的所有权份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表明,47号房产的成交价格是595.2075万元。刘明以及哈尔滨某公司对判决不服,进而提出上诉。同年11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将判决结果改为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书显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哈尔滨某公司依靠购房发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哈尔滨某公司对47号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因刘明主张47号房产是以哈尔滨某公司名义并向哈尔滨某公司借款购买,然而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有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存在,所以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刘明在当初购房过程当中是存在出资行为的,只是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的合同约定,并且该出资行为还能够作出其他的解释,同时刘明与哈尔滨某公司之间也存在着其他的资金往来,故而不能认定其出资行为就是共同购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至于刘明以及孙某某是不是存在重婚这样的问题,由于涉及到他人的权利还有义务,并且不属于本诉所调整的范围,所以该院不会去作出认定和处理。

接着,在刘明提出申请之后,该案件经由黑龙江省高院下达指令进行再审。2006 年 11 月时,哈尔滨中院作出了重审判决,依旧认定哈尔滨某公司对于 47 号房产具备合法的所有权,于是维持了原判决。在此之后呀,刘明再次向黑龙江省高院展开申诉。黑龙江省高院觉得呢,刘明在申诉里所提出的请求跟本案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另外去主张 。2013 年 5 月,黑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刘明的申诉。

另提诉讼后,法院仍认定证据不足

2014年,刘明又一次,朝着南岗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该法院,去确认他,是47号房产的所有权人。

关于这起案件的那份判决书表明,法院经过查实,一九九九年时,刘明曾有过向哈尔滨中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请求事宜是要求哈尔滨某公司进行迁让,随后刘明选择了撤诉,哈尔滨市中院接着发布了裁定,同意去准许刘明撤回起诉 。

南岗区法院觉得,刘明向本院提起诉讼,诉求是确认47号房产是由其出资购买,且其为产权人,然而他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足,刘明所诉的购房款转入了哈尔滨某公司处,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购房的,不过在资金的来源以及用途上,没法证实购房款是刘明支付的。相反,却能够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经济往来。哈尔滨某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交付了购房款之后,凭借商品房屋销售发票,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认定该公司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

2015年1月,南岗区法院进行判决行事,把刘明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刘明心有不服,进而提出上诉之举。对该案进行二审的这个过程当中,刘明离世而去。邢兰却是代表着刘明持续与外甥对着打官司 。

2016年10月,中国黑龙江哈尔滨市的中级法院进行民事判决,维持了原来一审作出的判决。之后邢兰开始向黑龙江省的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然而申请也被驳回了。到了2019年,邢兰又向哈尔滨市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的申请。同年9月,哈尔滨市检察院作出决定,表明这个案件不符合监督的条件,所以不支持邢兰提出的监督申请。

另外,这邢兰呢,又提起了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去撤销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哈尔滨某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这一行为,一审的时候遭到驳回。到了二审,同样被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裁定。之后邢兰申请再审,结果又被黑龙江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了。

开发商称事隔太久已找不到当年资料

邢兰讲,她尽管多次由于证据欠缺而遭遇败诉情况,然而她觉得法院并没有将案件事实核查清楚。

邢兰给澎湃新闻展示了,哈尔滨某公司在诉讼里举证拿出的那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还有《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三份资料里面,47号房产售价不一样,“合同标明的价格是595.2075万元,然而另外两份标注的却是450万元。那房屋的总价到底是多少呢?”。

《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载明的价格也为450万元。

由《房地产买卖契约》表明,那处房产的成交价格是 450 万元。邢兰又给澎湃新闻展示了两张购房发票复印件,这也是哈尔滨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这两张发票的编号都是 000470,开票的日期都是 1995 年 6 月 5 日,发票的金额同样是 145.2075 万元。其中有一张相对清晰些,能够看见《黑龙江省商品房屋销售专用发票》等字样,开发商盖章的位置处于发票左侧;另一张比较模糊,不过依旧可以清晰地看到开发商盖章的位置处在右侧。邢兰认为,两张发票复印件至少有一个是假的。

有两张发票复印件,其金额是145. 2075元,且盖章位置不一样。47号房产的售价究竟是多少呢?在2023年1月13日的时候,开发商工作人员告知澎湃新闻,由于事隔时间太久,当时的销售经理已经不在公司了,相关资料“肯定没有了”。就在同一天,哈尔滨某公司原办公室主任孙女士称,该公司和邢兰打了好多官司,公司全都胜诉了。邢兰后来又把市房产局告了,但是也没赢,“判决上面写得很清楚。”。

通过邢兰所提供的电话号码,澎湃新闻去联系陈果,然而接听者却否认自身是陈果。孙女士也表明,她已然离开公司,没有陈果的联系方式这,记者多次拨打陈果名下公司办公电话,可始终无人接听。

邢兰称,双方诉讼过程中,刘明和他姐姐相继离世。两家人也基本断了来往。目前,她仍在就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张新宇持有这样的观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所作的规定,当事人针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东莞正规寻人公司,是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的。这便是平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当然了,存在一些证据当事人的确是没有办法获取的,所以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够自行去收集的证据,又或者是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的。本案内,依据法院给出的若干份判决而言,邢兰未曾提供能够直接证实自身以及刘明出资用以购房的证据调查取证-怀疑伴侣重婚?找专业调查公司取证,维护自身权益有方法,没办法达成“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并且购房行为是在二十多年前发生的,法院也没有调查收集到关键证据来对案件事实予以还原。所以,除非邢兰能够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刘明确实出资购买过涉案房屋,不然其诉求不可能被法院支持。

(文中刘明、邢兰、陈果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