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重婚罪的相关问题,必然会使不少人内心涌现茫然之感。“都已然是什么年代了,哪里还会存在什么重婚罪呢?”确实如此,社会风气日益败坏东莞调查公司,包养、非法同居,乃至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形愈发多见,然而重婚罪的发案数量却越来越少。这于关于重婚犯最司法解释的缺失之中,便可略见一斑。一种犯罪倘若越是频繁高发,所遭遇的实践状况越是繁杂多变,那么就越具备依据实践发展持续进行解释以及补充漏洞的必要性。反之,一种犯罪要是越是偶尔发生甚至根本不发生,这大体上就等同于立法虽将其确立但却弃之不用。“去库存的问题尚未得以解决,自然就更用不着再去制定新的规定了。”。
如今,立法持续发展着,司法解释也相继不断地跟进着,然而,刑法第258条里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却孤零零地立在法典当中,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与之相伴相随。
倘若刑法第258条作出这般规定:“存在配偶却进行重婚行为的,抑或是明明知晓他人有配偶还与之缔结婚姻关系的,会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缺乏配套司法解释的状况下,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犯罪,所依据的是典型情形以及通常理解。“首先是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基于这个前提,再次进行登记结婚,或者又构建起事实婚姻关系的,便能够构成重婚罪。”要是运用公式去描述其结构的话,那就是:“合法婚姻+再次登记结婚/事实婚姻=重婚罪” 。

能否判定为合法婚姻,相对比较容易判断,进行登记结婚这一行为,也好判定认定,然而,其中存在难点的地方在于,究竟该如何去认定“事实婚姻”呢?通常来讲,一般被认为的事实婚姻,是指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居住。仅仅只是存在包养关系,或者属于非法同居的情况,并且没有向外界宣称彼此是夫妻关系的,这种情形不具备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同样的道理,如果要用公式来对其结构进行描写表述的话,那就是“非法同居或者包养这种关系,并且要是对外宣传宣称彼此是夫妻关系,这样的情况才等于事实婚姻。”。
存在已经合法的婚姻状况,此时若再有处于符合上述公式情形的事实婚姻状态,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
典型状态存在的种类仅有一两种,稍微多些也就是几种而已;然而非典型状态却有着千万种之多。这是由于,在典型状态之外的所有情形,全部都属于非典型状态。下面我来列举几种属于非典型的状况:
按理说,非法同居之后,又公开举行了婚礼的,便形成事实婚姻状态。存在这 样一种情形,非法同居以及包养关系的确存在,婚礼也的确举办了,然而举办婚礼的地点,跟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地点全然不一样。双方生活在新疆,婚礼却在海南举办。 如此这般的婚礼,能不能算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呢,这种关系究竟是非法同居还是事实婚姻呢?
例二呈现的情形表明,非法同居的现象的确是存在的,而且针对非法同居所举办的婚礼也实实在在地举办了,并且这场婚礼是在女方家中举办的。然而男方前往女方家里举办婚礼,其主要原因是出于女方的催促,目的是要给女方家人一个交代。按照男方的说法来讲:“这只是去做做戏罢了,大致等同于回家过年时租个老公的行为。”而女方的说法则为:“这就是切切实实举办的婚礼。”对于这种双方关于婚礼真假的说法存在不一致的状况,究竟应当以哪一方的说法为准呢?又是否该将这个婚礼视作对外宣称夫妻关系以及事实婚姻状态成立的标志呢?

例三呈现的是,于合法婚姻之中的妻子或者丈夫,主动去协助对方致使引狼入室,夫妻双方跟第三者一同生活的情形,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也就是说老公外遇调查取证-怀疑重婚怎么取证?关键证据和取证流程详细解读,在对外宣称夫妻关系里的“对外”和公开,是不是存在范围方面的限制呢?仅仅在家庭内部进行公开,这能不能够算作是对外公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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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指责我瞎编,这些例子绝不是我虚构的。这全都是真实发生的案件,有些是我后续完成的,有些是正在进行中的。好多人对待婚姻,并非那般庄重认真,而是“拆房捉蛐蛐,只为图玩乐”。
实践呈现出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状况,问题接二连三地冒出来。这些实例,实际上都是大张旗鼓、怀揣着一闪一闪的人性私欲去触碰刑法边缘的行为。既然是在触碰边缘,那么是否能够构成犯罪如何重婚取证,就仅仅只能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形,结合触碰边缘的程度以及入罪标准把握的宽松或严格程度来确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