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现年34岁,自2019年与王先生登记成婚以来,却因“前夫”蔡某以重婚罪对其提起诉讼。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周女士在17岁时,曾以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该登记本应被撤销,但遗憾的是,这一撤销并未实现。
2018年,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以她的真实身份信息表明“未婚”为依据,决定不予受理。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却一直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并拒绝予以撤销。
周女士透露,2018年,她于河北省枣强县,以伪造的身份信息完成婚姻登记后,向法院提起与“前夫”蔡某的离婚诉讼。然而,法院判定她所使用的虚假身份证所登记的婚姻无效,因此拒绝受理此案。在此之后,周女士经历了多次诉讼,包括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撤回该诉讼、向枣强县民政局提起诉讼却未获受理,以及上诉失败等环节,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司法援助。
经过一系列举措已明确表示了离婚或终止共同生活,然而,当我与故城县的现任配偶结合时,为何这却成了重婚呢?周女士感到十分无奈,同时也对当年所犯的错误深感懊悔。6月24日,周女士向澎湃新闻透露,在这场历时数年的纷争中,她既要面对河北省故城县公诉机关针对她提出的重婚罪指控,同时还要在枣强县努力争取撤销之前凭借虚假身份证所办理的婚姻登记,身心早已疲惫不堪。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胡磊表示,众人皆知那桩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然而却无人愿意作出改变。17年前那场“稚嫩”的婚姻,其终结之道至今仍旧是个谜团。
17岁的婚姻
用假身份证领回真结婚证
2008年,年仅17岁的周女士还未达到法定婚龄,却利用伪造的年龄信息,通过假身份证与25岁的蔡某办理了婚姻登记。到了2016年,由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周女士以外出谋生为借口,离开了蔡某。
用虚假身份登记的结婚登记表
在2017年左右,蔡某向周女士提出关于孩子抚养费用的要求,随后双方在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及婚姻状况等方面出现了分歧。
2018年,周女士向枣强县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讼的申请,然而却遭遇了身份信息显示她未婚的情况,这一状况使得她不符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未能受理她的诉讼请求,并且并未向她出具任何正式的文书。周女士表示,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明确告知她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她只能以“同居关系纠纷”作为诉讼的依据。
周女士决定再次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从枣强县档案馆取得了与蔡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该表上明确标注了她的身份证号年份为“1988年”,且附有她的亲笔签名。然而,在2018年6月25日,她却做出了撤诉的决定。周女士对此解释道,蔡某曾答应减少抚养费的金额,但后来却反悔了。
周女士经过律师的咨询后,了解到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无保障,同时她发现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和分割财产都存在极大困难,因此她决定放弃诉讼。自那以后,周女士坚信自己与蔡某之间已经不再存在婚姻关系。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与河北省故城县的王某喜结连理,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不久后便迎来了他们的爱情结晶。
周女士表示,鉴于之前的诉讼经历,她坚信自己并未处于婚姻状态,这才与王先生结为夫妻。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22年,蔡某向故城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周女士涉嫌犯有重婚罪。随后,在同年7月18日,故城县公安局对周女士展开了立案调查,并在2023年4月6日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故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周女士即便知晓自己并未与蔡某解除婚姻关系,仍旧以1991年出生的合法身份信息与王先生进行了婚姻登记。同时,枣强县婚姻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据显示,她与蔡某的结婚证书是真实且有效的。鉴于此,周女士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5年4月27日,该案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及民政局对周女士的前段婚姻进行了无效的认定,故此婚姻应当被视为有效。鉴于周女士在再婚之前已经提交了婚姻关系确认的申请,且其主观恶意程度较低,检察机关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进行判决。
周女士的辩护律师提出,周女士的首次婚姻无效,并且她与2019年所结的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的情况。
法院和民政局
相互催促对方“拿主意”
枣强县公安局新屯派出所于2024年3月7日发布的《情况说明》中提到,通过系统查询,周女士在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得以确认调查重婚,而1988年的身份信息则并未查到。
周女士的辩护人,来自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明确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任何17岁以下的婚姻登记都是无效的。
在法庭之上,显而易见,无论是故城法院还是公诉方均态度坚定,若枣强县民政局或法院当初能够取消原先的结婚登记,周女士便不会构成重婚罪。由此可见,问题的根本在于枣强县,然而该民政局却拒绝执行撤销手续。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审
枣强县民政局指出东莞商业调查公司,在周女士的结婚证上,其身份证信息除出生年份略有出入外,其余内容均与实际相符。鉴于这一行为旨在合法结婚,并非以欺骗为目的,故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将枣强县民政局告上法庭,寻求法院撤销因假身份证所办理的婚姻登记记录。然而,枣强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随后周女士便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到了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在其《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周女士提出的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限,因此驳回了她的上诉请求。
6月11日,周女士接到枣强县民政局的通知,说明根据相关法规,枣强县法院并未对蔡某与周女士的婚姻登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情况作出取消判决。民政局期望法院能就是否符合取消条件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之前,枣强县人民法院在驳回了她的行政诉讼请求之后,于2024年12月25日向县民政局下发了《司法建议书》,并在其中提出建议,要求该局对周女士与蔡某的婚姻登记流程进行重新审查,一旦发现有任何虚假操作,应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政局对此作出回应,指出该案件的婚姻登记手续严格遵循了当时的婚姻登记规定。民政局仅承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职责,并无权对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希望法院能够对该案件的事实进行清晰界定专业侦探调查-女子17岁假结婚,34岁再登记被前夫控诉重婚,究竟咋回事?,并就案件是否具备撤销条件提出明确的意见。
在同年1月20日,枣强县民政局在答复周女士对其现任丈夫王先生投诉的回复中,进一步阐述,婚姻登记机构系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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