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仪式庄重而崇高,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之后,需通过我国官方的婚姻登记机构完成必要的注册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因年龄、身份或其他因素,选择冒名顶替或伪造身份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婚姻登记的正常秩序,还可能妨碍他人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甚至可能掩饰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行为。
身份被冒用涉嫌“重婚”
十八年前,黎某毫无察觉地被邻居赵某盗用个人信息与他人办理了婚姻登记。经过多年,当黎某尝试再次进行婚姻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原因是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显示,在2007年至2009年这段时间内,黎某实际上已经登记过两次婚姻,这涉嫌构成了重婚罪。
黎某在向民政部门申请解除婚姻登记遭拒后,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而,由于诉讼时效已过,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这一案件线索随后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捕捉到,并已转交给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冒名”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并不满足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律要求,因此民政部门不能取消该登记。据姑苏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李洲颜透露,黎某实际上并不认识那位在苏州与她“结婚”的吴某。原来,是赵某的父亲当年向黎某的父亲借用了户口本。当时赵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黎某的身份,在苏州与吴某结为夫妻。两人最终在2009年选择了离婚。
为了协助黎某摆脱困境,姑苏区检察院于2023年12月,在调查核实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民政部门提交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赵某冒用黎某身份信息所进行的婚姻登记进行处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2024年3月5日,民政部门已回复,表示已接受检察建议。目前,黎某已成功取得了结婚证。
并非个例。在安徽省天长市,有一位名叫李某的居民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系统显示他有过两次婚姻登记信息,其中之一是与江苏金湖的王某有关,然而李某本人并不认识王某,且他从未踏足过金湖地区。
黎某所遭遇的困境与李某相似,因为这段婚姻的登记已持续超过20年,缺乏确凿证据使得难以确认是否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在此情形下,民政部门无法单方面取消登记。尽管如此,若李某选择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也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时限。面对这一困境婚外情调查公司电话,李某只得向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何奕检察官负责此案,他指出,2003年,张某在身怀六甲的情况下,因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借助他人之力“借用”了李某的户口簿,借此身份与王某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了2005年11月商务调查取证-身份被冒用还遭遇重婚?这些办法赶紧了解,李某与赵某在安徽完成了婚姻登记。而到了2014年1月,张某和王某以自己的真实身份重新进行了婚姻登记。
金湖县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该婚姻登记存在错误,于是向民政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取消李某和王某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在接到建议后,对此表示接受,并已将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通知了李某。
婚姻登记非儿戏莫伪造
婚姻登记非同儿戏重婚的社会调查,冒名顶替或作假行为绝不可持续,切莫因解一时之困而破坏长久安宁,唯有遵循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方能确保家庭生活的美满与幸福。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朱筱艳向《法治日报》的记者透露,该院曾处理过一宗案件,其中当事人黄某某冒用了“张某兰”的身份与他人结为夫妻。由于这个身份是虚构的,黄某某在参与社会保险、购票出行等方面遭遇了诸多难题。
黄某某虽已获得合法身份,但在试图取消原有婚姻登记时却遭遇了阻碍,因此她决定向家人寻求帮助,并向东台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经过对黄某某的个人资料及其与丈夫王某的生活状况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检察院向当地民政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提议取消先前的婚姻登记。在民政部门接受这一建议后,成功取消了王某与“张某兰”的婚姻登记。后黄某某以其真实身份与王某重新登记结婚。
黄某某在我国居住已超过三十年,家庭和睦,日常表现亦佳,然而其造假行为却对婚姻登记管理秩序造成了干扰,因此我们与民政部门共同对黄某某及王某进行了严肃的谈话和训诫。朱筱艳如是表示。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谢晓莉向记者透露,婚姻登记不仅关乎婚姻关系的维护,也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固。然而,部分人出于各种动机,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来办理婚姻登记。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进步,此类重复登记以及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逐渐被一一核查并揭露。然而,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受害者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自行申请撤销也相当困难,这使得处理这类争议遭遇了诸多挑战。
主动履职打通问题堵点
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案件里,周丽这位姐姐不幸遭遇了妹妹周兰的冒名顶替,与别人结了婚。直到她打算购买学区房并申请贷款时,才惊讶地发现自己竟然已经结过两次婚。江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陈忠宇表示,依托我院与民政部门建立的线索移交机制,案件当天便将这条线索转交给了我们,并立即进行了受理。
调查结果显示,周兰冒用周丽之名所制假身份证仅限于求职和婚嫁之用,且该证件已被销毁。周兰的伪造身份证行为已超出法律追诉期限十年,且无相关诉讼或执行案件,故此,撤销其错误婚姻登记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基于此情况,我院向民政部门提交了检察建议书,提议依照法律规定取消该婚姻登记。目前,该婚姻登记已被成功撤销。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出台并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若确认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并应予撤销,有权及时向民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民政机构接获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涉及事实认定的证明文件、情况阐述、司法意见书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资料后,需对所涉情形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应立即办理婚姻登记的撤销手续。
李洲颜向记者透露,当前冒名登记的婚姻并不在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的范畴之内,当事人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自行取消;同时,由于缺乏真实的婚姻关系,他们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帮助,而行政诉讼通常因为超过了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质性的审理阶段。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需充分发挥职能,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了解行政机关在纠错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消除司法与行政之间的障碍。李洲颜指出,鉴于起诉期限已过,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提出监督请求,检察院将行使行政监督职责,向民政机构发出检察意见,以此推动问题的根本解决。
此外,公众需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切勿轻易借与他人,以免遭受他人冒用。同时,务必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因诉讼时效过期而使案件无法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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