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开始,东莞市检察机关依照监督诉讼的职责,尝试通过发送通报单的方式,对侦查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的违法和不规范收集证据的行为加以监督。到目前为止,两级检察院总共向侦查机关发送了11份通报单,提出了19条监督建议,使得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更加规范,增强了侦查人员的程序观念,获得了显著的效果。建立制度性革新,填补监督方面的不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为《诉讼规则》)中明确指出,针对侦查机关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发出纠正违法的文书实施监督;此外,对于较轻微的违规行为,则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监督。调查过程中发现,执法部门存在部分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较严重情况”,不过通过口头方式进行监管难以实现监管效果;同时执法部门还存在一些做法,虽然不算违法,却不符合工作流程,导致案件材料被剔除等严重结果,相关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如何进行监管。就前述情形,本院首创监管体系,拟定《关于对司法部门违规及不合规采信活动实施通报的实施方案》,明确通过递送"专项通报"文书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对司法部门在个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规举措加以管控。
二、清晰界定通报领域私家侦探收费标准-东莞创新个案通报制度,监督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保证监察落实。《工作办法》界定了需要通过个案通报来监察的违法及不合规取证情形的范围,覆盖了侦查活动的所有环节。首先是口供证据的获取,这主要涉及在采集犯罪嫌疑人供词、证人证言、被害人说明时,关于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违反法律或办案准则的情况。其次是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这主要是指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时违反法律或办案规范的行为。讯问记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在重要细节上存在出入,或者本应录制录像却未录制,这些情况可能对案件定罪量刑造成影响。其次要注意书证和物证的收集过程,如果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无法补充证据或给出合理说明,就会成为问题。另外,搜查、扣押、勘验、辨认等侦查活动如果操作不合法或不规范,且缺乏证据补充或合理解释,也属于重大疑点。
依法实施分类处置,确保监督到位。《工作办法》明确,侦查、公诉环节的相关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东莞调查取证正规,一旦察觉侦查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合规取证情形,需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造成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发出纠正违法函件,还是采用“个案通报”渠道实施监督。同一起案件里,既有需要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实施监督的情况,也有适合用“个案通报”形式进行监督的违法或不规范取证行为,应当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对应的文书进行处置。在上级和下级检察机关发布的通报类文件中,既有针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也有针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的,共计4份,确保了对各种不同情形都能实现全面的监督。
加强通报论述,提升监督成效。首先论述要依据实际。针对侦查机关不合规取证行为发布通报时,必须查清具体表现和影响,必要时附上起诉书、判决书或证据材料。其次论述要紧跟时代。在论述过程中,要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政策与证明标准,促使侦查人员增强证据观念。三是强调说理与监督并重。通报文书既要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存在哪些违法或不规范行为,也要说明这些行为造成的具体影响,并明确违反了哪些法规,同时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建议,供公安机关进行整改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