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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公司-婚内出轨一定构成重婚罪吗?这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罪  时间:2025-07-24 09:12:49

­  婚内出轨是否构成重婚罪?

据相关报道,苏州的张某男子利用我国各省份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实现联网的缺陷,分别与三位女性结为夫妻并生育子女,将她们分别安置在相距不到一公里的三个不同小区内,同时拥有“三个家庭”的张某因涉嫌犯有重婚罪而遭到公诉。重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既复杂又多样,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呢?

­  1 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

人民日报的调查数据表明,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持续攀升,已连续增长了15年,累计增幅高达近7倍。在这其中,出轨行为是推动离婚率上升的关键因素之一。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严厉谴责,同时也受到法律的明确禁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彼此忠诚,相互尊重。出轨虽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概念,法律对于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亦未详尽规定其直接的不利后果,然而,法律对于婚内出轨持有负面态度,这一态度在因出轨引发的离婚、财产分配、抚养权争夺等后续事件中得以体现。在极端情况下,出轨行为还可能触及刑法,构成重婚罪。因此,切勿抱有“出轨仅违反道德而不违法”的误解。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出轨行为可能被定性为重婚罪呢?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严格禁止重婚现象,并采取刑罚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已婚者再次结婚,或明知他人已婚仍与之结婚,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依据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虚构初婚事实骗取登记,或者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勾结,骗取登记;二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与婚外第三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却未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三是未婚者在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时,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

在司法操作中,第一种重婚行为较为直观,然而第二种类型由于难以界定,更应引起重视。特别是要深入理解“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含义,这指的是已婚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身份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婚姻法第三条明确指出“禁止重婚”,并且额外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表明在刑法中,所谓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婚姻法所定义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构成了犯罪东莞市私家侦探公司,而后者则被视为一种普通的出轨同居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未以夫妻身份,却持续且稳定地共同生活。基于此,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与一般出轨同居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以及是否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若仅为偶尔或短暂的同居,则既不构成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范畴。若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但并未以夫妻身份对待彼此,则此情形亦不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  2 重婚无效但有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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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对于重婚行为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法律判定其为无效。这种无效婚姻从其成立之初便不具备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法院依据法律程序作出无效判决,该婚姻便从开始起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某的前两段婚姻均构成重婚,自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他与前两位“妻子”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然而,存在一种例外情况,使得重婚的无效性得以阻止。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若当事人依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且在申请时,原本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不复存在,法院将不会受理此申请。换句话说,一旦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不复存在,原本无效的婚姻便得以阻止,从而转变为有效的婚姻。该男子于2000年与甲女士在北京完成婚姻登记,五年后,即2005年,他又在上海与乙女士进行了婚姻登记。自那时起,他与乙女士的婚姻便构成了重婚。随后,该男子与甲女士在2010年结束了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此情况下,若任何相关方在男子与甲女士离婚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他与乙女士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以支持。由于初次婚姻关系已结束,引发后续婚姻无效的理由不复存在,因此后续婚姻得以生效,且普遍认为从原婚姻终止之时开始计算后续婚姻的效力更为恰当。

既然重婚被视为犯罪,那么它为何又能成为有效的婚姻关系呢?这难道不是表明,在满足某些条件之后,重婚行为就不再构成犯罪了吗?这实际上触及了婚姻法与刑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刑法为犯罪行为设定了追诉时效,一旦犯罪行为超过了追诉时效,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犯罪行为在五年之后便不再受到追诉。重婚罪的处罚上限为两年有期徒刑,故而,一旦重婚状态终结,即在后婚离婚手续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或以夫妻身份的同居生活不复存在,那么,五年之后,便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若在重婚行为发生期间或重婚行为结束后五年内案件被揭露,一旦证实犯罪,将面临刑事责任;若重婚行为同时引发了民事和刑事两个案件,民事案件的处理应暂停,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  3 遭遇重婚须注意证据收集

重婚行为既可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若受害者能提供确凿证据,便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证据不够充分,则可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其负责立案侦查,并最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考虑到实际生活中众多遭受重婚伤害的受害者,他们由于在经济上对重婚者有所依赖,或者遭受了重婚者的人身控制、恐吓威胁、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不敢主动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情况下,了解情况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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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需依据事实,以法律为准则,搜集证据对于犯罪行为的确认极为关键。在重婚罪的诉讼中,自诉人需负责提供证据,即便证据不足而向公安部门报案并由其侦查,但对于重婚罪而言,受害人相较于他人,对证据的获取更为直接和便捷。所以婚外情取证公司-婚内出轨一定构成重婚罪吗?这三种行为可构成重婚罪,一旦受害者察觉到对方可能存在重婚行为,务必重视对原始证据的搜集与妥善保管,以免对方在事后销毁相关证据。

收集证据时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核实第三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外貌、工作地点及居住地等;其次,需提供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证据,如查阅聊天记录以了解彼此称呼、获取共同购房或租房合同、录制双方亲密行为的音视频资料、询问同住邻居获取证词,并尽可能争取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最后,对重婚者或第三者承认重婚的证据应谨慎保存,包括录音、录像、文字聊天记录等,如有保证书、悔过书、协议书等书面材料,应尽量签字或按手印,以增强证明效力。此外,这些证据对于证明重婚行为具有关键意义,然而受害者本人无法直接获取,必须借助律师,通过法院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调取,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内容包括重婚者与第三者的婚姻登记记录;以配偶身份签署的住院及手术同意等手续文件;以及标注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名字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有重婚行为同样受法规制

我国对外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数量也随之上升。然而,由于双方成长背景差异大、相识时间不长、对彼此家庭背景了解有限等原因,跨国婚姻中骗婚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外国人在我国通过跨国婚姻触犯我国法律,构成重婚罪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呢?对此,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若实施重婚,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原则重婚罪是哪里调查的,不论其先前在国外成婚再与我国公民结婚,抑或先与我国公民在国内结婚后出国,亦或是婚后在国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满足我国刑法中重婚罪的构成条件,都将被我国刑法所规范。